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總局關于進口藥品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有關事宜的通知 |
食藥監(jiān)藥化管〔2016〕18號 |
2016年02月19日 |
各口岸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、口岸藥檢所: 為嚴格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,保障進口藥品質量,現(xiàn)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所有進口藥品必須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的有關要求,進口藥品口岸檢驗應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2015年版的相應要求對進口藥品進行檢驗,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口。 二、各口岸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口岸藥品檢驗機構的指導,確保進口備案與口岸檢驗工作順利銜接。藥品進口口岸所在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進口備案與口岸檢驗工作的日常監(jiān)督和管理,保障進口藥品質量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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